外贸出口的流程是怎样的(谁能告诉我外贸出口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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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外贸出口的流程

  外贸出口单证流程

  1. 客户询盘:一般在客户下

  purchase 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 报价: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proforma Invoice 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 得到订单: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purchase Order。

  4. 下生产订单: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5. 业务审批: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合同审批之后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

  6. 下达生产通知: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下列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 通知工厂按时生产: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应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改证。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6.3:如果是放帐客户,或通过银行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7. 验货:

  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

  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计划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8. 制备基本文件 ,及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 *** 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应由业务跟单员 *** ,交给单证员)。

  9. 商检: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10. 租船订仓:

  10.1.如果跟客人签定的合同是FOB CHINA条款,通常客人会指定运输 *** 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Q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两周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SHIPPING ORDER),通常在开船一周前可拿到定仓纸。

  10.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告给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时要另选客人认可的船公司。开船前两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

  10.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小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入仓纸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

  10.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定仓纸,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

  11. 安排拖柜:

  11.1.货物做好并验货通过后,委托拖车公司提柜,装柜。拖车公司应选择安全可

  *,价格合理的公司签定协议长期合作,以确保安全及准时。要给拖车公司传真以下资料:定仓确认书/放柜纸,船公司,定仓号,拖柜委托书,注明装柜时间,柜型及数量,装柜地址,报关行,及装船口岸等。如果有验货公司看装柜,要专门声明,不能晚到。并要求回传一份上柜资料,列明柜号、车牌号、司机及联系 *** 等

  11.2.传真一份装车资料给工厂,列明上柜时间、柜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 *** 。

  11.3.要求工厂在货柜离开工厂后尽快传真一份装货通知给业务部,列明货柜离厂时间、实际装货数量等,并记装箱号码和封条号码作为提单的资料。要求工厂装柜后一定要记住上封条。

  12.委托报关:在拖柜同时将报关所需资料交给合作报关行,委托出口报关及做商检通关换单。通常要给报关留出两天时间(船截关前)。委托报关时,应提供一份装柜资料,内容包括所装货物及数量,口岸,船公司,定仓号,柜号,船开截关时间,拖车公司,柜型及数量,本公司的联系人和 *** 等。

  13. 获得运输文件:

  13.1. 最迟在开船后两天内,要将提单补料内容传真给船运公司或货运 *** 。补料要按找L/C或客人的要求来做,并给出正确的货物数量,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包括要求船公司随同提单出的船证明等。

  13.2. 督促船公司尽快出提单样板及运费帐单。仔细核对样本无误后,向船公司书面确认提单内容。如果提单需客人确认的,要先传真提单样板给客人,得到确认后再要求船公司出正本。

  13.3. 及时支付运杂费,付款后通知船公司及时取得提单等运输文件。支付运费应做登记。

  14. 准备其他文件

  14.1.商业发票:L/C 要求提供的文件中,对商业发票要求最严格。发票的日期要确定在开证日之后,交货期之前。发票中的货物描述要与L/C上的完全相同,小写和大写金额都要正确无误。L/C上对发票的条款应显示出来,要显示唛头。如果发票需办理对方大使馆认证,一般要提前20天办理。

  14.2.FORMA原产地证书:FORM A 原产地证要在发货之前到检验检疫局申办。需注意的是运输日期要在L/C 的交货期和开船日之前,在发票日期之后。未能在发货之前办理的,要办理后发证书,需提供报关单,提单等文件。经香港转运的货物,FORM A证书通常要到香港的中国商检公司办理加签,证明未在港对货物进行再加工。

  14.3.一般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可 *** 贸易促进会办理,要求低一些。可在发货之后不太长的时间内补办。如果原产地证书要办理大使馆加签,也和发票一样要提前20天办理。

  14.4.装运通知:一般是要求在开船后几天之内,要通知客人发货的细节,包括船名,航班次,开船日,预计抵港日,货物及数量,金额,包装件数,唛头,目的港 *** 人等。有时L/C要求提供发送证明,如传真报告书,发函底单等,注意按客人要求的时间内办理。

  14.5.装箱单:装箱单应清楚地表明货物装箱情况。要显示每箱内装的数量,每箱的毛重,净重,外箱尺寸。按外箱尺寸计算出来的总体积要与标明的总体积相符。要显示唛头和箱号,以便于客人查找。装箱单的重量,体积要于提单相符。

  15. 交单:

  15.1.采用L/C收汇的,应在规定的交单时间内,备齐全部单证,并严格审单,确保没有错误,才交银行议付。

  15.2.采用T/T收汇的,在取得提单后马上传真提单给客人付款,确认受到余款后再将提单正本及其他文件寄给客人。

  15.3.如果T/T收汇的,要求收全款才能做柜的,要等收款后再安排拖柜。拿到提单后可立即寄正本提单给客人。

  16.业务登记:每单出口业务在完成后要及时做登记,包括电脑登记及书面登记,便于以后查询,统计等。

  17.文件存档:所有的文件、L/C和议付文件必须留存一整套以备查用。

  18.单证员平时应注意收集运价变动,船期,航线,等信息,为业务员报价提供帮助

  外贸出口流程图
  http://wiki.beilingdun.com/images/2024/n3sog1zsys01394.gif

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政策1】根据出口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政策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举例说明
某外贸公司2014年8月2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为8.5万元,尚不确定是用于出口还是内销。2014年9月20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出口收入按FOB价折合人民币60万元。该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2014年11月20日,该批货物退运后转成内销,销售收入55万,税额9.35万
1、2014年8月确认采购,因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
借:库存商品-出口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待抵扣税额 85000
贷:应付账款 585000
【税务处理】该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对应的进项税额85000元单独设账核算,在9月15日前作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也不得申报为当期进项税额,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8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不得与内销商品进项税额混淆。
2、2014年9月货物出口确认会计处理:
(1)确认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外商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600000
(2)确认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500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 500000
(3)确认征退税率差600000*(17%-13%)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24000
贷:应交税费—出口退税 24000
【税务处理】在10月15日前(国庆节可能顺延)作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出口收入600000元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8栏“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中。但进项税转出一定不要体现在申报表上,这个大白菜已经强调过多次。否则吃亏的是企业。因为你的进项已经在上月列入不抵扣进项(本身是退税凭证,不是抵扣凭证),你再作转出的话不更吃亏了吗?
3、出口货物退运后转内销。2014年11月,会计处理如下:
(1)冲减原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600000
贷:应收账款-外商 600000
(2)确认内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国内643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转内销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内销-销项税额 93500
(3)冲减原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500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 -500000
(4)冲减原确认征退税率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24000
贷:应交税费—出口退税 -24000
(5)原出口商品转成内销商品
借:库存商品-出口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待抵扣税额 -85000
贷:应付账款 -585000

借:库存商品-内销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应付账款585000

(6)确认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转内销500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 500000

【税务处理】外贸公司应在11月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12月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85000元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因此批货物视同内销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_进项税额,视同内销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栏“一般计税 *** 计税—全部征税项目-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开具其他发票”处的第3列和第4列处。
【补充:】如果是出口货物因为申报的原因,被视同内销,上面的会计处理只有第1-2部分有变化,可以合并如下
(1)-(2)冲减原销收入,并转视同内销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内销-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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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船务部完整的一套出口文件包括哪些?

还是不是很懂啊

什么用的

外贸公司 *** 出口如何运作的??

一、回答如下

1、是的,以哪个公司出口,发票就开哪个公司的抬头,并且还要收外汇,你所在公司结汇,然后把钱转给这个A公司。你所在公司还要和A公司签定一份 *** 协议,A公司还会给你所在公司帮A公司出口的 *** 费。

2、如果那个A公司有进出口权,就可以直接出口,还需要你所在公司提供单证业务的话,你跟A公司签订协议《咨询服务协议》你所在公司收咨询服务费。如果找你 *** 出口,就得以你所在公司名义出口,你所在公司退税。

3、如果那个A公司有进出口权,就可以直接出口,汇也是汇到A公司的账户,还需要你跑单证的话,你跟A公司签订协议《咨询服务协议》你所在公司收咨询服务费。

4、你跟A公司签订协议《咨询服务协议》你所在公司收咨询服务费,所以交增值税。

二、出口 *** 的具体业务流程:

1、成交订约 外贸分公司经由交易会等途径通过谈判成交,签订合同后,由外贸分公司据以开出要货通知单代替合 同副本通知工厂,考虑作生产准备。

2、来证 国际贸易通常运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一般惯例要 等外商通过银行寄来信用证,这笔交易才算落实。 在合同中,应订明来证期限,到期不来,外贸公司应 负责催证。

3、
外贸审证,通知备货 信用证经银行初步审核后,外贸公司还要根据原 订合同条款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将正本留下,以备
今后交单要求支付,并将副本转送工厂。工厂见到信 用证后,再正式安排车间投产既无风险。工厂生产备 货完成,即填写交货通知单,将产品送交外贸公司所
属仓库。

4、外贸出运 外贸公司仓库接货后,有关科组即着手办理出 运,包括租船、订舱、申请商检、投保保险、装 箱刷暖、缮制单证、向海关报关等。

5、报关 由经海关考试合格的专职报关员填写报关 单,附具有关单证报请海关监管查验,通过缴纳 关税后放行。报关单加一联退税专用的证明联。 此外,还要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经海关加盖放 行章后取回,向外汇管理局报送一联备核销。

6、交单议付 外贸公司办完上述手续取得海运提单等单 证后,连同信用证正本一齐到中国银行等 外汇银行要求议付。银行经审查单证,确 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后,即垫付货款, 而自行将单证寄送国外索偿归垫。

7、 结汇 外汇银行议付时,按当天买入牌价将外汇 折合人民币填制结汇通知单,扣去手续费 等划付外贸。

8、 划款 外贸公司收到结汇款后,扣除原来垫付的装运、 保险、商检费等等费用及其 *** 手续费后,填制 《划款结算单》,将净额划付工厂。

9、 退税 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由委 托企业按月、旬填写“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同 时提供发货票等有关证明(复印件),并附 *** 单位开具的“ *** 出口产品证明”向企业所在地主 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入账 工厂财务科根据外贸公司转来的外销发票,划款 通知单及退税单等先后作成相应会计分录并及时 入帐

外贸出口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怎么办理

检验检疫类别为: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请教下,我出口这个植物加工产品,如何办理上述检验检疫?手续(程序)如何?
之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一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第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

(二)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三)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

(四)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

(五)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六)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五)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六)厂区平面图及图片资料,包括大门、厂区、库区全景照片,有关生产加工设施、仓储设施、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包装物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七)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八)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十五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四十六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准予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统一向进境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第五十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种类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五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年审不合格的;

(三)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出境生产加工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或者存放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五十七条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 *** 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自检自控合格证明等相关单证。检验检疫部门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五十八条 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境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抽样:根据相应标准、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抽样,出具《抽/采样凭证》;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外观、色泽、组织状态、黏度、气味、异物、异色及其它相关项目。

第五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六十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 *** 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准予出境;无有效 *** 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出境,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六十一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核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六十二条 产地检验检疫部门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境产品;

(三)按照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四)企业档案维护,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检疫处理等记录,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第六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自检自控体系运行,包括原辅料、成品自检自控情况、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原料及成品出入库及生产、加工的记录等;

(三)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有关内容;

(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填写情况。

第六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被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六十七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现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或者其出境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检验检疫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八条
运输非食用动物产品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

第六十九条
装载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检查,发现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在途中散漏隐患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七十条
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名单的,应当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七十一条
过境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单证,加施封识后放行,同时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到达出境口岸后,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确认原货柜、原包装、原封识完好后,允许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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